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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3 10:16:02 游览量:
采用“企业法律顾问”,而不是“公司法律顾问”概念,为的是使我们的探讨具有更大外延。就实践而论,不仅企业对于法律顾问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在许多情况下,许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法律顾问”的认识也不够清晰。基于此,对企业法律顾问作一个初步探讨,阐明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并逐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和功能,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常见心态
长久以来,许多企业不仅没有聘请过法律顾问,更是连聘请法律顾问的意识也没有。对于企业而言,在对于法律顾问的认识上,可以说有这么几种心态:
1.经营良好,不需要法律顾问。
在过往的企业发展历程中,许多企业一步步做大做强,自身发展良好,资金充裕,形成了一定规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现了稳定盈利。这些企业往往觉得,没什么法律上的事情需要处理,即使是出了一些小问题,也有足够途径跟政府部门协商处理。因此,对自己而言,聘请一个法律顾问,完全没有必要。
2.规模小,暂时不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在我们跟许多企业的洽谈中,部分企业认为自己规模小、人不多、利润少,对于聘请法律顾问事项,应该等企业发展壮大了再说。真等到发展壮大了,就会逐渐有了前述第一种企业的心态,心中说“没有法律顾问我不是也发展的好好的嘛”、“何必要另花这冤枉钱呢”。
3.想请法律顾问,惧于费用,想想还是算了。
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曾遇到过现实的法律问题,有的是因为很小的失误被行政机关处罚过,有的是因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的经济往来中吃过不懂法律的亏;有的是因为看着别的企业来商谈事情都是带着法律顾问来的,因此觉得自己也有必要聘请,否则容易吃亏……等等。这些企业,心中是希望聘请法律顾问的,但是,因为担心费用问题,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4.曾经聘请过,觉得作用和意义不大,还不如省着几万块钱。
有的企业曾经聘请过法律顾问,一方面,真有法律事务的时候,律师没法解决,不能“解我烦忧”;另一方面,有许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也是基本坐等,没有事情的时候基本对法律顾问单位不管不顾,最多偶尔打一个电话问一下情况,没有详细明确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化解机制。当然,也有一些律师的确是拘于自身知识和水平不够,无法真正承担法律顾问的职责。
凡此种种,表明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认识非常混乱,企业也无心去思考自身法务需要,想不清楚、也懒得去想,反正不聘请法律顾问就行了,等有了“事情”,再请律师也来得及。
二、企业为何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那么,企业究竟为何需要法律顾问呢?或者说,法律顾问对企业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企业有怎样的帮助?
1.企业需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来防范经营风险。
许多社会学者将当下的社会概述为“风险社会”,就企业面临的风险而言,可以简单地分为:政策风险、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对于这些风险,有的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予以化解,比如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的人身意外、企业的财产风险等,但其中的绝大部分需要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予以化解。法律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可能学习了一些零散的法律知识,也可能积累了一定防范风险的法律知识,但就其整体而言,还是不专业、不完善的。通过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就能及时对在经营过程潜藏的风险进行法律上的防范和应对,就能“防范于未然”,从而将企业经营所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把握,极大地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2.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法律顾问指导。
无论何种企业形式,都具备一定的人合性、资合性。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既需要从股东方面加以把握,也需要从流程的角度加以把握,还需要从管理层级方面加以把握。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作为参照,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涵盖了以下方面:股权结构优化,投资与经营分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架构,高管的聘用与职能,企业生产与经营的组织,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企业用工的基本方略,企业人、财、物的流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等。这些方面,对许多企业投资人和负责人而言是非常繁杂的,需要对多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系统的把握,需要在律师的悉心指导下逐步实践和完善。
3.企业日常管理需要依法而行。
企业的许多日常管理事宜,也逐渐成了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如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合同管理等。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从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到员工培训、福利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多方面的事宜,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指引。以劳动合同的签署为例,有的企业因为规模小,又处在初创期,在招用员工时,不是跟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员工出具“不希望签署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或者说“放弃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可真到发生争议的时候,殊不知,这些都是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是无效的。在员工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也需要补缴相应的保险金额,真是“有苦难言”。再比如,企业的合同问题,如何进行管理,如何订立、变更、审批、存档等,都既是管理的问题,也是法务的问题。这些企业的日常管理,也是须臾少不得法律顾问的参与和指导。
4.突发事件处理需要专门法律知识。
如果说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企业负责人还比较有把握,没有法律顾问的指导,也能勉力维持,然而,当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法律顾问的作用和意义就更加凸显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难以预料,也难以把控。在发生突发事件之后,往往会导致许多企业负责人不知如何是好,事情紧急,又无方略可循,自会方寸大乱。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比如发生火灾之后,应该怎么处理,如何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争取主动,如何捍卫自身权益,如何将损失尽可能减小等等方面,都有必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又如,当企业发生了重大工程事故时,如何与施工方、承包方协商,如何与有关政府部门互动,如何处理赔偿事宜等,也绝非一般企业管理人员所能胜任。
5.聘请法律顾问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在许多情形之下,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自动实现,需要精心维护和捍卫。对于许多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一旦自身权益受损,只能茫然无序地请律师,有的还是通过网络搜索找来的,不仅对律师的情况不了解,所请律师也对企业情形不了解。在维权的过程中,难免准备不足、思虑不全、应对不力,从而丧失维权良机,付出惨重代价。而那些聘请了法律顾问的企业,因为法律顾问对企业情形有所了解,一般也曾经采取过相应措施,发生维权事项之后,就能迅速采取维权行动。因此,从维护企业自身权益角度而言,聘请法律顾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低成本方式。
6.合格的法律顾问有助于企业价值提升。
在许多企业经营者心中,律师除了打官司之外,对企业没有什么作用,而打官司又不是企业所希望的。因此,许多企业自然对聘请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持消极态度。事实上,一名优秀的法律顾问,不仅有利于捍卫企业权益,也有利于企业价值提升。比如,通过法律顾问的指导,逐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方面对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加以归类和管理,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激发知识产权的活力,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维权管理,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品牌的价值提升。又如,在企业的合法竞争中,通过制度架构、知识产权策略、反不正当竞争策略等,能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居于不败之地。借助于法律法规,提升企业的价值,这是许多中小企业尚未认识到的,也是法律顾问所应当着力之处。
三、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
在逐步明晰了法律顾问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在于,从企业角度考虑,如何聘请合格法律顾问?
1.聘请法律顾问的常见误区。
在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在认识上而言,存在以下误区:
(1)找名所,而不是找好律师。许多企业都以“找名所”作为聘请法律顾问的前提条件,以为“名所”才有“好律师”。诚然,名所的“名”都是通过全所律师共同努力而确立的,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以事务所名气大小作为依据,在一些时候也可能会“花去许多冤枉钱”。一方面,并非“名所”的所有律师都有名,一般而言,一家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真正有名的律师可能也就两三个;另一方面,名所的律师,所出的费用自然也不菲,可实际效果却不一定都理想。
(2)律师名气大小是重要考评因素。应该而言,在对律师以及律师行业缺乏应有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律师名气大小来作为聘请法律顾问依据,并非全然不可行。需要注意的是,名律师的“名”,往往有其相对集中的专业领域,也往往有许多不明就里的趋之若鹜之人,其代价自然就会高,同时,因为其时间和精力总归是有限的,其服务难免就要打折扣。在更多情况下,名律师的出名,可能更多的是机遇,而并非全是知识和能力,对企业本身意义并不大。
(3)只请熟悉的,不请陌生的。对许多企业家而言,一个熟悉的律师,好比一个熟悉的朋友,比请一个陌生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自然好很多。这其实是没有认真区分“法律和情感”,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熟悉的律师沟通要通畅许多,但也不得不承认,在许多时候,也会碍于情面而难以“拉下脸”,尤其是在自身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之时。
2.聘请法律顾问的一般原则。
在我们看来,依循一定原则来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既能克服上述误区,也能为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提供明确路径。根据实务经验,以下原则是不无裨益的。
(1)既重视律所的名气,也看重律师的能力。律所的名气大小,可以根据各种排行榜加以把握。比如,以省区为范围,可以从全省排名前十,甚至前二十名的律所当中去挑选,这样就充分考虑了各所的名气和实力。在这份榜单之外,再仔细分析各所的优势和强项,然后将范围缩小至3到5家律所。确定了这些律所之后,就可以从各类渠道了解这些律所的律师,然后从这些律所中挑选熟悉的律师,或者是亲自拜访这些律所,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2)既重律师能力,也看重律师的时间和精力。聘请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不仅仅是请一个“律师”,更多的是请一个“顾问”。要能够就企业内外法律事务提出实质意见,无疑需要对企业情况有所把握。因此,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既需要对律师的经验、知识、技能有所权衡,同时也还需要对该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有所把握。比如,如果约定一周到企业一次,或者一个月到企业一次,该律师时间上能否保障?当企业发生紧急事务,需要提供法律意见时,该律师是否能“及时到位”?
(3)根据企业自身需要聘请律师出任法律顾问。就法律实务而言,企业自身需要,可以从这样一些方面加以把握:
a)企业发展的实际阶段。一般而言,企业初创之时,因为涉及许多许可、审批、备案事项,一个懂行政法的法律顾问比较有利;企业发展的鼎盛之时,需要进行许多投资和并购,并且有不断扩张趋势,具备金融与投资方面知识的律师,更有帮助;而在企业逐步进入调整转型期时,精通企业破产重整实务的律师,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b)企业实际规模。企业的规模还小,花大价钱请一个擅长上市和资本运作的律师作为顾问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这些企业,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还尚未完全建立,企业用工也还有着较大波动,此时,对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渴求,比对其他法律的需求来得更加迫切。
c)企业品牌提升。当企业基于品牌提升需要而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企业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略、日常维权行动等就日渐提上公司发展议程,此时,自然需要具有知识产权法方面知识的律师进行指导。
d)以某种和某类法律纠纷实际发生的频率来确定企业的需要。在企业发展的某个特定时期或者是某个特定阶段,可能某种或某类法律纠纷发生特别多,比如,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许多企业的用工就成了非常重要的法务问题。当某一类的纠纷一年之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可以认为,该类纠纷就是频发的纠纷。此时,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虽属亡羊补牢之措,但也确实可行。
3.聘请法律顾问的具体操作。
就实务操作而言,聘请法律顾问仍然可以有一些“小伎俩”,用以尽可能保证企业能找到“合格的法律顾问”甚至“优秀的法律顾问”。
(1)与律师面对面沟通。这种面对面沟通,不是指两人私下之间的沟通,而是指通过公司层面,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以座谈的形式沟通。在沟通之前,先对企业自身的情况和需要有所把握,然后再将所需提前了解和知悉的问题一一罗列,详细对谈,可以对律师的时间、精力、对问题把握等方面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2)约请律师做讲座。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识别律师是否真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以先试探性地聘请律师到公司做一个或者两个讲座,详细介绍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领域的法律实务。从讲座的过程中,对律师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进行评估,然后做出决定。
(3)专家组选聘。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约请一些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方面的专家与律师进行专业对谈,然后根据一定标准对律师或律师团队进行评估,然后确定与哪家律所的律师合作。这种操作,虽然成本会高一些,但从长远来看,融合了专业理论、专业实务和企业需求,往往有利于选聘真正符合企业自身的法律顾问。
(4)实务合作。通过一项或者两项法律实务,来确定聘请谁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仍然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比较直接,也比较简单明了。通过几次合作,相互之间对情况有所熟悉和把握,再继续聘请为企业法律顾问,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